6 试验方法


6.1 试验环境的一般要求
    除非试验方法的条文中规定环境要求,否则应在下列环境中进行试验:
    a) 环境温度:15℃~35℃;
    b) 环境相对湿度:45%~75%;
    c) 环境大气压力:86kPa~106kPa。
6.2 颜色和内部发光亮度测量
    在暗室内接通供电电路,以0.9倍最小额定供电电压供电,同时启动秒表计时。5s后,用色度测量精度不低于0.5%、亮度测量精度不低于2%的色差计对每种颜色的3个部位进行颜色和亮度测量。计算3个部位的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测量持续时间不得大于20s。
6.3 照度试验
    在暗室内接通供电电路,以0.9倍最小额定供电电压供电,同时启动秒表计时。5s后,用照度计沿标志表面的边框和中心点测量光源照度,找到其最低值。测量持续时间不得大于20s。
6.4 发光亮度测量
6.4.1 照射光源要求

    在6.4.2和6.4.3规定的发光亮度试验中,D 65光源对标志表面照度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与公称照度值之差不应大于公称照度值的3%。
6.4.2 不带照明光源产品的发光亮度测量
    将样品在暗室内至少放置24h后,将D 65光源调整到供方提供的公称照度值,垂直照射标志表面15min。关闭D 65光源,同时计时。当达到供方提供的发光时间时,用亮度测量精度不低于2%、灵敏度不低于10-4cd/m²的彩色亮度计对3个不同的发光部位进行亮度测量,计算3个不同部位的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每次测量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10s。
6.4.3 具有外部照明光源产品的发光亮度测量
    取下标志面板,在暗室内至少放置24h后,将D 65光源调整到标志实际受照射的方向,按照供方提供的公称照度值,垂直照射标志表面15min。关闭D 65光源,同时计时。当达到供方提供的发光时间时,用亮度测量精度不低于2%、灵敏度不低于10-4cd/m²的彩色亮度计对3个不同的发光部位进行亮度测量,计算3个不同部位的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每次测量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10s。
6.4.4 具有内部照明光源产品的发光亮度测量
    将样品在暗室内至少放置24h后,接通供电电路,以0.9倍最小额定供电电压供电。15min后,关闭电源,同时计时。当达到供方提供的发光时间时,用亮度测量精度不低于2%、灵敏度不低于10-4cd/m²的彩色亮度计对3个不同的发光部位进行亮度测量,计算3个不同部位的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每次测量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10s。
6.5 放射性试验
    用环境α、γ辐射仪和β射线污染仪对蓄光部分的任意3个不同部位进行辐射值测量。测量过程中,仪器探头距试样表面不应超过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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